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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丨一文读懂财产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不接受抵债怎么办

丁宁 择执固行
2024-08-26

2022

December

Goodwill

Civilization

Experience sharing

前天,小编和大家聊了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中失信惩戒那些事

今天,又看到一则基层法院执行干警

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灵活适用财产变卖程序的案例

那我们就来聊聊财产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

执行法官该何去何从?



ONE

常规理解

General understanding





Judicial Auction

司法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动  产-二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不动产-三次拍卖流拍(网拍两次流拍)又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注意,这里画个重点:但对该不动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后面我们详聊。






上述规定是在2004年最高院拍卖变卖规定中首次提出的,制定之初主要是考虑到法院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在某个案件上或者某个程序中花费的资源过多,就可能造成其他案件中相应的资源分配减少。

此外,限制拍卖次数对被执行人来说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因为在拍卖保留价降低到一定程度后仍然流拍的情况下,如果再次降低保留价拍卖,虽然有可能成交,但保留价降得过低,可能会造成拍卖财产过分贱卖的情况,从而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


但是随着“执行难”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以及部分执行干警曲解该规定、变相消极执行的行为引发舆论,各省高院开始逐步探索流拍财产启动二轮拍卖的可行性及其条件限制。



TWO

地方做法

Local practice



Two-round auction

二轮拍卖



初期,因为法律规定的很明确,各地法院尝试对流拍财产进行强制管理,但对大标的案件来说,强制管理的偿债效果有限,管理成本和各类风险过高,不能普遍适用。因此,对流拍财产启动二轮拍卖的探索就这样自下而上的在实践中展开。


今天我们的案例是江西基层法院的,那就以江西高院意见为例。在江西高院执行局发布的《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中,面对“财产流拍债权人不接受/不能接受抵债时,法院能否决定再次拍卖和变卖”的问题时,江西高院回答:

为了实现债权债务清偿最大化,在此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又重新申请启动拍卖、变卖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启动再行评拍卖、变卖程序。

而其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江西高院没说,但是实践中多见的做法是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财产成交可能性较大时,法院一般会同意启动二轮拍卖。






对流拍财产启动二轮拍卖的做法经过各地实践检验,至2019年5月,在人民法院出版社主编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含指导性案例.民事诉讼卷(下)》一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


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理解可以是:

1、对于不动产如果适合进行强制管理的,可以考虑采取该种方式执行,而不将该不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2、在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退还给被执行人后,如果将来该项财产升值的,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



THREE

准许第三人申购

Application for


 purchase





Good-faith and civilized implementation

善意文明执行

2019年12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九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又提出:


在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前提下,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






这一规定的出现,为财产流拍后未明显升值/重启拍卖程序成本过高时的司法处置提供了解决方案,体现了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总基调。


回头看看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这个案例,就是对上述意见的落实执行。原文跳转链接已设置,大家可以在文末直接点击“阅读原文”。

小编在此要为以信丰法院执行干警为代表的广大基层法院执行干警这种精研业务、更新观念、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工作态度和执行能力点赞!

怎么样?财产流拍债权人不接受抵债时,财产应当如何处置,你明白了吗?


欢迎关注“择执固行”,不断学习共同成长。

微信同号:13359856769


编者介绍

丁  宁

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

金融资产与重大执行案件研究中心主任

第五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活动评委、黑龙江省省级人民监督员

曾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预评估工作组成员

专注民商事诉讼与非诉业务,其中以物权与担保、借贷与追偿、保全与执行、特殊机会资产与不良资产投资处置,公司治理与股东责任追究为特色。


文字丨丁宁

素材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图片丨WPS

中文字体思源黑体,英文、数字Liberation Ser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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